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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如何维权
作者:沈力萍 阅读次数:3381
 
浙江大学计财处
摘要:网络购物越来越流行,但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很多方面存在这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和解决。本文就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网购 法律 维权 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因其物美价廉、方便快捷的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然而伴随这一新生消费模式成长的也并非只有赞美的光环,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措施,网购轻松便捷的背后,也有诸多不和谐、不诚信的现象,比如:商品假冒伪劣、售后服务缺失等等,网上交易投诉大幅度增加,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网络安全难以保证
    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了解、当面结算,安全可靠性强,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是否安全,一直困扰着消费者。其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的安全:主要是担心网上电子支付时,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内幕操纵的事情发生会导致支付时信用卡卡号、密码及个人资料被网络黑客袭击,而导致卡上的钱不翼而飞。二是信息安全问题:传统购物要通过看货、咨询、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者的知情权容易得到保障。在网络购物中,商家的信息不全面,消费者无法知道商家及商品的真实信息,商家容易伪造商品信息。三是隐私安全问题:一些商品经营者通过非法技术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为自己的销售数据库,以扩大销售额;也有的经营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透露或者专卖给其他经营者从中获利。更多的商品经营者窃取信息后通过发布商品信息向消费者的邮箱狂轰滥炸。
二、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极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且退货困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网络传媒来说,经销商则不能一一说明。消费者判定产品质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因此,包括因产品存在瑕疵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难免发生。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货物的质量不一致,可不可以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负责,质量与其广告宣传的不一样,可否算欺诈,能否提出双倍返还价款等,这些都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现在法律维权的漏洞。
三、责任主体确认难。欺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界定不明,诉讼成本高、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的地位。
    传统购物环境下,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经营场所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中,经销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等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消费者就不知道该找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同时如提起诉讼,也会有很多问题,一是被告住所地很难确认,二是履行地也很难确认(主要是线上交易);举证也难,一旦发生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但这些通过电子行程的证据能否作为元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所有以上这些原因导致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法律维权方面处于弱势。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努力
1.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首先在选择购物网站时,必须选择那些交易人次多、规模大、较规范,相对可靠一些。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参考其交易次数、个人信用度、网友留言等几方面,交易次数越多越可靠,个人信用度越高越可信。在网上看到好东西,不要急着下手,要多比较多看,对某些价格比较离谱的物品要小心,不要贪小便宜。购买前要多跟商家沟通,了解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如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详细了解商品情况和付款方式,采用安全的网上付款方式,并注意保存聊天记录,注意保存相关网页和付款凭证,一定要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以便事后据此维护权益。
2.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我国处理网上交易纠纷适用的法律对网络购物方面出现的纠纷有针对性差、适应性不强的弱点。我国应该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和已有成果,如欧盟、美国等,他们通过规定增加交易透明度、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等来保护网上购物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的法律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合同订立、确认、生效、撤销等权利义务以及退换货加以详细规定。同时明确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确认先行赔付机制,确立网络经营者和网络营运商的连带责任制度,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
3.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网络商家可呼吁通信管理部门对其自身进行信用认定。该认定可在网页上予以显示, 能够表明“本企业是为个人信息保密的网络商家、严格遵守网络交易的各项法律法规, 请消费者放心购物”。点击该认定还可显示出所有已登记企业的名单, 以便消费者查对。安全支付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供货商、交易平台提供商、商家、物流渠道、银行等多方角色的努力。于商家来说, 为了能够让消费者更放心地进行网络交易, 不妨尝试“第三者代理制” , 第三者代理制就是将交易通过一个信誉良好的信托服务机构来进行, 类似贸易业务中的“对开信用证”方式, 以保证商家和消费者双方的金融安全。当然, 此种支付方式更适用于大笔的网络支付行为。
参考文献:
[1] 刘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6,(5) .
[2] 韦文广.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河池师专学报.2002,(3)
[3] 杜江萍, 熊青龙. 移动电子商务的利弊分析. 科技广场,2005.
[4] 黄敏学. 电子商务[M]. 北京: 高等教育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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